| 乐东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是主管全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事务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加强土地信息建设,分析土地变化动态,预测中长期各类用地需求,做到土地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
(三) 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土地违反案件。
(四) 主管全县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申报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政地籍登记发证,组织和聘请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评估及土地证书年检工作。
(五) 负责全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
(六) 负责全县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土地转用和土地划拨的实施工作。
(七) 负责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管理工作。
(八) 协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监督和保护工作。
(九) 负责全县范围内的耕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未利用土地开发工作。
(十) 负责本县范围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十一) 搞好本县内的环境监测和污染调查,提出治理措施,并监督检查治理情况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十二) 依法对全县环境保护和地质矿产资源开采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 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地下水情况通报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情况通报;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公报。
(十四)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和区域环境评价,审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五) 负责地矿勘探、矿产开发保护管理、矿产开发登记审批发证并征收矿产资源以及对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和换发排污许可证,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
(十六) 负责组织勘查全县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项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七) 组织环境资源科学研究,参与省的学术交流,推广应用环保和矿业开发中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十八) 负责对国土与环境资源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和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十九) 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污染灾害的调查和防治工作。
(二十) 负责对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依法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适度开发,有效管理。
(二十一)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对其发展规划、计划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考核、报批或任免,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国有资产。
(二十二) 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局 长:林鲜
联系电话(0898)8552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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